2013-07-09 15:20:02 出处:医政司 作者:
卫计生发〔201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要求,为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特色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中医药补偿机制
(一)鼓励使用中药饮片。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为国家基本药物。对中药饮片的管理,要根据原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人社部发〔2009〕159号)等要求,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在改革县级医院药品加成政策时,要区别对待中药饮片,充分考虑中药饮片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成本,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形成鼓励使用中药饮片的有效机制。
(二)调整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各地要结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的实施,鼓励技术成熟稳定的中医医疗服务的临床使用,切实做好县级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全面规范县级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于确需保留的本地区已审批但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审核。在推进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中,应确保一定数量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试点范围。
各地要结合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和医保支付水平的具体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提高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充分体现中医和中医药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切实做好医疗服务成本分摊测算工作,并与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提高医保支付水平相衔接,确保不增加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在医保中鼓励使用中医药。继续贯彻落实在全民医保中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充分发挥中医药对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各类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适当提高新农合中医药报销比例。
在支付方式改革中,要充分考虑中医药和县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支付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区分县级中医医院类型、级别、服务特色以及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量等,合理确定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指标,引导医疗机构运用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诊疗项目,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和优势。
(四)落实和完善政府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全面落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政策,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对中医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的要求,探索多种形式的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切实加大对中医医院投入力度。
二、提升县级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
(一)优化中医医疗资源配置。县级政府对政府办中医医院履行出资责任,要坚持中西医并重,落实好《试点意见》关于“政府在每个县(市)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要求,优化县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改善中医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完善辅助设施。要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和中药房的设备配置,发展和丰富中医药服务。把县级中医医院纳入院前急救体系,积极发挥其作用。加强县级综合医院中医科室和中药房建设。
(二)加强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支持开展县级医院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提高中医医疗技术水平。每个县级中医医院要选择中医药特色突出的临床专业科室进行重点建设,并加强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功能,探索将治疗和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相结合,努力形成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制定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医院实际的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推广应用针、灸、推拿、正骨、微创、刮痧、罐、敷熨熏洗等中医医疗技术。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与宣传,营造大医精诚的文化氛围。
(三)加强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功能涵盖电子病历、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绩效考核及综合业务管理等,与医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衔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县级中医医院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人数比例不低于60%。县级中医医院应当进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临床类别医师进行中成药合理应用和包括针灸、推拿在内的中医适宜技术等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鼓励参加西医师学习中医专项培训。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的特殊规律,鼓励老中医药专家师带徒,加强经方培训和使用,建立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积极培养或引进中医药学科带头人。推广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南,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提高中药学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护理人员力量,开展护理人员规范化培训,加强中医辨证施护力度,县级中医医院医护比至少达到1:2。按照《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为县级综合医院配置中医药人员。
三、加强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下联动
县级中医医院要发挥县域中医医疗中心和农村三级中医药服务网络龙头作用,设置基层指导科,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支持县级中医医院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进行中医药专项培训和定期轮训。县级中医医院要与城市三级中医医院开展危重病例远程医疗技术支持、重大疑难病例转诊等工作。尚未设置中医医院的县域,要充分发挥综合医院中医科对基层中医药业务的指导作用。
探索实施城市三级中医医院向县级中医医院轮换派驻医师和管理人员制度。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县级中医医院在受援医院中比例应不低于10%。逐步建立中医类别医师县、乡、村纵向流动机制以及县级中医医院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院长和骨干医师制度,通过开展纵向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县级中医医院从人才、技术等多方面帮扶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科的机制,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整体效率。在探索建立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中,与县级中医医院确定分工协作关系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改办等部门在制定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关政策和推动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和体现中医药的特点,会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研究、规划、部署、实施和督导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县级政府要合理分配和使用好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对试点县(市)的综合改革补助经费,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县级医院中医药人员的宣传动员和政策培训,增强参与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