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三部分共312个指标)
一、医疗指标(69个指标):
(一)本摘编使用的有关中医机构和中医人员统计口径
1.中医机构:指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门诊部(所);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科研机构。
2.中医医疗机构:指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门诊部(所)。
3.中医类医院:包括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
4.中医医院:指中医(综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不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
5.中医药人员数:指中医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见习中医师、中药师(士)数合计。
6.中医人员数:指中医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见习中医师三者人数合计。
7.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数:指中医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人数之和。
(二)转载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基本情况调查表指标解释
1、卫生机构
1.1医疗卫生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
统计范围: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①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包括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公立医院: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民营医院:指除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私营、联营、股份合作(有限)、台港澳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等医院。
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卫生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
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卫生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垦局等机关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包括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事业单位举办)。
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政府办以外(如国有及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④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教育机构、卫生监督(监测、检测)机构、医学考试中心、农村改水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统计信息中心等卫生事业单位。
统计界定原则为:
①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依据。
②对于一个单位两块牌子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依据。XX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编码和统计。
③医疗卫生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取得执业(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要求填报本表,如人员、经费和工作量不能与上级单位分开,仅要求填报第一项(基本情况),其他数字计入上级单位中。未取得执业(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不要求填报本表,分支机构数字计入上级单位中。
④下列机构不要求填报:卫生新闻出版社、卫生社会团体、药品检定所;高中等医药院校本部(附属医院除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站);卫生行政机关;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总后卫生部统一收集并提供军队医院收治地方病人数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所属医疗卫生机构。
1.2机构属性代码:机构属性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确定。设置/主办单位中“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等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部管(卫生厅局管)的附属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编码,不属于卫生部管(卫生厅局管)的附属医院按照“事业单位”编码。
1.3分支机构年报统计界定:除乡镇卫生院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允许重复统计外(卫统1-2表和卫统1-3表均统计),其他数字不得重复统计。分支机构单独统计并填报本单位人财物、医疗服务量、公共卫生服务量数字,不能单独统计的计入所属上级单位中(不得重复统计)。
1.4院等级:由卫生主管部门评定(以证书为准),级别分为一、二、三级、未定级;等次分为甲等、乙等、丙等、未定等。以医院等级评审结果为依据,未通过医院等级评审的医院填写“未定级”。
1.5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临床重点专科个数、年内政府投资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个数: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6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1.7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由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医院和少数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包括政府认定的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不包括政府认定的全科医生基层实践培训基地)。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原则上设在三级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全科医生”(含中医类别)招生、在校及毕业人数限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医院填报,其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不得填报。
1.8全科医生实践基地:由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原则上设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每个全科基地应当与2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1所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培养关系,作为实践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
1.9是否达到建设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下发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审核达标(包括业务用房面积和设备配置)的各类机构数,不含专科医院(未出台建设标准)。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单位一般视为达到建设标准。
1.10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数、乡镇卫生院数: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的要求,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
1.11相关代码:卫生机构类别代码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采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其中:组织机构代码采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11714-1997)》;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登记注册类型代码采用国家统计局颁布、统计上用的《类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前2位。乡镇街道代码采用《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设置/主办单位代码、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见附录。
2、人员数
2.1编制人数: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填报,要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机关医务室)填报,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不填编制人数。
在岗职工数: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在编及合同制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如护士、医师等),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多点执业医师一律计入第1执业单位在岗职工数,不再计入第2、3执业单位在岗职工数。
2.2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及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统计界定原则为:
①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卫生监督员一律按取得医师、护士、卫生监督员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或监督工作的人数统计,不包括取得执业证书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如院长、书记等)。
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指医疗卫生机构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且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人数。取得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骨干培训、岗位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的执业(助理)医师之和,不包括取得合格证书已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不得重复统计。
②全科医生数:包括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且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骨干培训、岗位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的执业(助理)医师。全科医生培训合格人数不再包括已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人数。
③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药剂员、检验员、护理员等。见习医师(士)指毕业于高中等院校医学专业但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和医士。
2.3其他技术人员:指从事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科研、教学等技术工作的非卫生专业人员。
2.4管理人员: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学科研与教学等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党政、人事、财务、信息、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2.5工勤技能人员: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分为技术工和普通工。技术工包括护理员(工)、药剂员(工)、检验员、收费员、挂号员等,但不包括实验员、技术员、研究实习员(计入其他技术人员),经济员、会计员和统计员等(计入管理人员)。
2.6乡村医生和卫生员:乡村医生指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卫生员是指村卫生室中未获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
2.7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人数:指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内参加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且不低于25学分的人数。
3、床位数
3.1编制床位: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
3.2实有床位: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3.3特需服务床位:指按特需服务收费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的特种病房、高等病房、家庭式产房等床位数。
3.4负压病房床位:指负压隔离病房中的监护床之和。
3.5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消毒和小修理等暂停使用的病床,超过半年的加床。不包括因病房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病床(半年以内)。
3.6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住院人数)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加床在内,不包括家庭病床占用床日数。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 按实际占用床位1天进行统计,同时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1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1人。
3.7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所有出院人数的住院床日之总和。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的住院床日数。
3.8全年开设家庭病床总数:指年内撤消的家庭病床总数(即撤床病人总数)。
4、房屋及基本建设、设备
4.1基本建设、设备各项指标解释与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建设标准一致。危房面积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4.2房屋建筑面积:指单位购建且有产权证和正在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包括租房面积。
4.3租房面积: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无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其是否缴纳租金,均计入租房面积。
4.4业务用房面积:指医疗卫生机构除职工住宅之外的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医疗服务(急诊、门诊、住院、医技)、公共卫生服务、医学教育与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设施用房。
4.5房屋竣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成,达到了住人或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4.6万元以上设备:包括医疗设备、后勤设备等在内的全部万元以上设备。按设备购买价格(包括设备原值和设备安装等辅助费用)统计。
5、收入与支出、资产与负债
5.1非营利性医院各项指标解释与2010年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一致;营利性医院与《企业会计制度》一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2010年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一致;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一致。
5.2医疗收入中包括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为实际医疗收费。
5.3财政补助收入中的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按财政补助科目填报。
5.4基本药物收入:指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级增补药品的收入。
5.5中药收入及中药费:包括中成药和中草药。
5.6人员支出: 指医疗和药品支出中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社会保险缴费等,但不包括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工资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5.7固定资产:指固定资产原值。
6、医疗服务
6.1住院医疗服务有关指标解释与《住院病案首页》、《中医住院病案首页》“填写说明”一致,依据《住院病案首页》或《中医住院病案首页》进行统计。
6.2总诊疗人次数: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统计界定原则为:①按挂号数统计,包括门诊、急诊、出诊、预约诊疗、单项健康检查、健康咨询指导(不含健康讲座)人次。患者1次就诊多次挂号,按实际诊疗次数统计,不包括根据医嘱进行的各项检查、治疗、处置工作量以及免疫接种、健康管理服务人次数;②未挂号就诊、本单位职工就诊及外出诊(不含外出会诊)不收取挂号费的,按实际诊疗人次统计。
6.3预约诊疗人次数包括网上、电话、院内登记、双向转诊等成功预约诊疗人次之和(不含爽约)。
6.4健康检查人次数: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体检人次数、体检中心单项健康检查人次数。
6.5观察室留观病例数:按年内出观察室人数统计。
6.6出院人数:指报告期内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医嘱离院、医嘱转其他医疗机构、非医嘱离院、死亡及其他人数,不含家庭病床撤床人数。统计界定原则为:①“死亡”:包括已办住院手续后死亡、未办理住院手续而实际上已收容入院的死亡者。②“其他”:指正常分娩和未产出院、未治和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无并发症的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出院者。
6.7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指施行手术和操作的住院病人总数。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的, 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1次实施多个部位手术的按1次统计。
6.8门诊处方总数:按药房处方数统计。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数指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中抗菌药物的处方数。中医处方数包括中医(含中草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处方数。
6.9医疗纠纷:指患者及其家属等关系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及效果不满意而与医疗机构发生的纠纷(包括门诊和住院)。
6.10医疗事故报告例数:按鉴定日期(不以发生日期)统计。
6.11肾透析人次数:包括门诊和住院肾透析人次数之和
6.12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例数:包括门诊和住院.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例数之和。
6.13临床用血总量(U):每200毫升全血统计为1U;手工分离成分血按每袋200毫升全血制备分离统计为1U,机采成分血每1人份统计为1U(采集双人份为2U);机采血浆按每100毫升1U统计。
7、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7.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指标解释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致。此项指标的填报范围为由政府确定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
7.2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指按照本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建立的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累计人数。按常住人口统计,不包括已居住本地不足半年的流动人口档案数。规范化电子建档人数指按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要求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人数。不包括已录入计算机但不符合建档标准的人数。
7.3 0-6岁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人健康管理人数:指年末按照本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0-6岁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相关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不包括不再提供服务的人数)。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包括承担建档任务的县区市妇幼保健院)建档人数填报。
7.4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规范管理人数:指年末按照本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建立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档案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患者人数。
8、分科情况
8.1各科室解释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致。
8.2编卫统1-1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疗养院、护理院(站)按第2栏科室名称填报,妇幼保健院(所、站)、妇儿(婴)医院和妇产医院只允许填写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科、小儿外科、儿童保健科。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按第3栏科室名称填报。
9、中医类指标
9.1中医治未病服务人次数:指医疗卫生机构治未病科(中心)的门诊服务人次数。
9.2开展中医医疗技术个数:中医医疗技术指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以简、便、廉、验为特点的,能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临床实用技术,包括针刺、灸类、刮痧、拔罐、推拿等中医诊疗技术。按照《中医医疗技术目录》中实际开展的技术个数统计。
9.3中药制剂品种数: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包括本院注册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外院调剂使用的中药制剂。
9.4 5000元以上中医诊疗设备台数:按照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中医诊疗设备(含民族医诊疗设备)台数统计(不含5000元以下设备台数)。中医诊疗设备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用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及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软件)。
电针治疗设备包括温热电针治疗、冷针针灸、分证型治疗、子午流注治疗设备;中药熏洗设备包括熏蒸、熏洗、泡洗设备;中医电疗设备包括高频、中频、低频电疗设备;中医磁疗设备包括磁振热治疗、特定电磁波治疗、穴位磁疗、磁场效应治疗设备;中医康复训练设备包括智能关节康复器、智能疼痛治疗仪、智能下肢反馈康复训练系统、多功能神经康复诊疗系统、下肢智能反馈训练系统、声信息治疗仪;煎药机包括中药煎煮壶、振动式药物超微粉碎机。
二、高等教育统计指标解释(85个指标)
1、学年
1.1学年:是指教育年度,即从当年的
1.2学年初:是指第一学期开学时。
1.3学年末:是指第二学期结束时。
2、学校(机构)
2.1学校(机构):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单位;学校(机构)名称是指在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学校(机构)代码由教育部统一编制。
2.2学校(机构)行政辖区:是指学校(机构)所归属的行政管理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
2.3研究生培养机构: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2.4普通高等学校: 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机构(独立学院和分校、大专班)。
2.5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层次以上教育。
2.6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层次教育。
2.7其他机构 承担国家普通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包括独立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分校、大专班和批准筹建的普通高等学校等。
2.8成人高等学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利用函授、业余、脱产的多种形式对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机构。其他机构是承担国家成人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
2.9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经教育行政部门专门批准,进行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2.10学历文凭考试机构是经教育行政部门专门批准,进行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2.11学校举办者:是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为设置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者。
2.12中央部门是指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及全国性的人民团体。
2.13地方教育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
2.14地方非教育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非教育厅、局的委、办、厅、局。
2.15民办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2.16独立学院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他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此范畴。
3、学生
3.1高等学历教育按层次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3.2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应用技术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技术应用能力。全日制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3.3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
3.4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3.5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3.6国家任务学生:是指国家计划中培养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经过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招收的学生。
3.7委托培养学生:是指高等教育学校(机构)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培养任务,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同意纳入国家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经过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招收的学生。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3.8自筹经费学生:是指国家计划中培养费用由学生承担,经过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招收的学生。
3.9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是指已修完一个本科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攻读第二个本科专业(不同学科)的学生,修业年限一般为二年。
3.10函授学生:是指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计划,以函授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本科学制五或六年,专科学制三或四年。
3.11业余学生:是指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计划,以业余时间授课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业余学生包括夜大学学生。本科学制五或六年,专科学制三或四年。
3.12脱产学生:是指通过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计划,以全日制授课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学生。本科学制四或五年,专科学制二或三年。
3.13第二专科学历学生:是指已修完一个专科专业后,不需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攻读第二专科专业的学生。专科学制三或四年。
3.14网络学生: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设立的网络教育学院,基于互联网上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所招收的普通和成人本科、专科学生。
3.15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学生: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为提高在职人员业务水平,通过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入学全国联考所招收的学生。培养的学生只有学位没有学历。
3.16自考助学班学生:
是指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举办的全日制教学辅导班所招收的学生。
3.17学历文凭考试学生:是指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中学历文凭考试机构所招收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3.18普通预科生:是指经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批准下达预科招生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和港澳、华侨、台籍学生,经过一年的文化补习,合格者升入普通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
3.19资格证书: 是指由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人员,经过学习及考试合格,取得达到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的非学历教育。证书教育形式包括单科班和专业证书班。
3.20岗位证书: 是指由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以提高本职工作能力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活动。接受培训的各类人员按要求经考核合格,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和上岗任职聘任书。岗位培训形式包括资格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3.21进修及培训:
是指在高等教育学校(机构)进行的各类非学历教育。
3.22外国留学生:是指接受来中国学习的外籍学生。
3.23毕业生数:是指上学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取得毕业证书,实际毕业的学生数。
3.24招生数: 是指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实际招收入学的新生数。包括春、秋两季招收的学生(招生数为日历年度数)。
3.25在校学生数:是指本学年初,具有学籍的注册学生数。
3.26预计毕业生数:是指本学年末将毕业的学生数。
3.27结业生数: 是指上学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及格或其他方面不合格,未予毕业而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数。不包括短训班和单科结业学生。
4、教职工
4.1教职工数:是指在学校(机构)工作并由学校(机构)支付工资的教职工人数,人员包括①在编人员,即根据原人事管理制度,人事关系和档案均在学校的人员;②聘任制人员,即人事制度改革后,高校(机构)招聘录用的长期、全时工作人员。聘任制人员的人事关系在学校但档案不在学校。
4.2教职工数包括:校本部教职工、科研机构人员、校办企业职工、其他附设机构人员。
4.3校本部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4.4专任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4.5行政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4.6教辅人员:是指从事教学辅助工作,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馆的管理员、资料室的资料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绘图、摄影、仪器修理、模型制作等专业技术人员。
4.7工勤技能人员:是指校本部的工人和勤杂人员,包括教学辅助单位的工人。
4.8科研机构人员: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有明确研究方向和任务的科研所(室)的全部工作人员。包括行政干部、科研人员、辅助人员和工人,不包括未经批准、学校自行建立的研究所(室)的工作人员。
4.9其他附设机构人员:是指在学校附属的印刷厂、出版社、医务室等机构中,由高等教育经费支付工资的人员。为避免重复统计,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和独立建制的附属教学医院都不作为附设机构统计,应分别填入中小学幼儿园报表和卫生部门报表。
4.10另有其他人员:包括聘请校外教师、离退休人员、附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集体所有制人员。
4.11聘请校外教师:指学校聘请的国内外其他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教师和退休教师(含本校退休教师)。聘期为一学期以上。
4.12集体所有制人员:学校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学校附属机构中属于集体所有制的职工。
4.13双师型: 是指高等职业学校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课专任教师: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5、资产、校舍
5.1占地面积:是指学校具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农场、林场的占地面积。
5.2绿化用地面积:是指学校占地面积中集中用于种植花草、树木以及天然林的土地面积。
5.3运动场地面积: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5.4图书: 是指学校图书馆以及院系(所)资料(情报)室拥有的正式出版的书籍(以万册为计量单位)。
5.5非学校产权: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提供的办学资源。包括独立使用、共同使用两类。
5.6独立使用:是指学校独立享用社会力量提供的办学资源。
5.7共同使用:是指本校与其他学校共享社会力量提供的办学资源。
5.8学校产权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拥有产权,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和临时搭用的棚舍的建筑面积。
5.9被外单位借用:是指被外单位借用、占用一年以上的建筑面积。
5.10危房面积:是指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建筑面积。
5.11当年新增面积:是指当年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
5.12正在施工面积:是指学校投资建设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
5.13教工住宅:是指学校拥有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教职工住宅。
5.14固定资产: 是指一般设置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置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类;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5.15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校内部门自筹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仪器设备,均应纳入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5.16非学校产权建筑面积: 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提供给学校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学校租借用一年以上的建筑面积)。
6、补充教育指标
6.1 上学年度信息化经费投入(万元):指上一学年度学校用于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经费”是指信息化设备购置、网络建设、软件开发与资源等建设费用;“信息化运行经费”是指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建设经费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硬件设备购置费用,和机房建设、网络管线建设等工程建设费用,以及信息资源、信息系统等软件购置与开发费用;运行经费包括校园网和信息系统的运维费用、人员培训费用、多媒体教室维护费用、语音室维护费用、机房维护费用。
6.2网络信息点数(个):分为学校产权和非学校产权分别统计,学校产权是指由学校直接投资建设、拥有完全产权的网络端口;非学校产权是指除此之外的、在上述规定区域的网络端口,不包括城市建设的公共无线接入点。对于无线接入,一个无线网络接入点计数为1个。
6.3校园网出口总带宽(Mbps):指学校校园网连接外部网络的设备对外连接端口使用的带宽,网络出口包括中国电信出口、中国网通出口、教育科研网出口等。对于没有建立校园网的学校,该指标统计值为0。
6.4电子邮件系统用户数(个):只包括由学校统一管理或在学校备案的为学校师生开设的学校公共电子邮件系统,不包括个人或小团队为自己开设的内部电子邮件系统,也不包括学校师生自主使用的外部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的电子邮件系统。
6.5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总量(GB):只包括学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不包括存储备份系统中的备份数据。
6.6信息化工作人员数(人):信息化工作人员是指负责学校网络、服务器、PC机、多媒体教室、信息系统等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信息资源的开发与管理,以及为师生提供信息化支持服务的人员。专职是指专门从事学校信息化工作的人员,不包括院系兼职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人员。
6.7信息化培训人次(人次):包括学校安排教师参加的校外培训,不包括教职工个人自主参加的校外培训,不包括按学校向校外或社会提供的培训服务。
6.8 计算机数(台):指计入学校固定资产的个人台式、笔记本计算机台数。
6.9 多媒体教室座位数(个):指配备有计算机和投影仪的教室座位数
6.10信息化工作人员数(人):指专职从事学校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持、运行维护工作的人数。
三、科研指标(158个指标):
科研机构数据分四方面进行统计,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信息和文献机构、研究与发展(R&D)活动单位、县属研究与开发机构。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在本摘编中分为三个细目,部委属科研机构、省级科研机构、地市级科研机构;其中部委属科研机构包括中医药管理局属与卫生部属的科研机构。
1、从业人员:指由本机构年末直接组织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总数。包括固定职工、国家有编制的合同制职工、招聘人员和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
2、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指从业人员中的科技管理人员、课题活动人员和科技服务人员。
3、科技管理人员:指院、所领导及业务、人事管理人员。包括:从事科技计划管理、课题管理、成果管理、专利管理、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管理、科技外事工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财务等与科技活动有关的人员。
4、课题活动人员:指编制在研究室或课题组的人员。
5、科技服务人员:指直接为科技工作服务的各类人员,如从事图书、信息与文献、测试、试制、咨询、物资器材供应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实验室、试验工厂(车间)、试验农场的人员。不包括司机、门卫、食堂人员、医务人员、清洁工、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工作人员,以及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
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指主要从事定型产品的批量生产,单位内部招待所、商店、出版印刷等生产经营和对外服务活动的人员。在机构办经济实体中的院所编制人员也应包括在内。
7、其他人员: 指从业人员中除了从事科技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人员以外的其余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程设计、教学培训和生活后勤服务人员等。
8、外聘的流动研究人员:外聘短期或长期的访问学者、研究人员(编制在其它单位)。
9、招收的非本单位在读研究生:本单位招收的在读的研究生,不包括本单位职工在读的研究生。
10、离退休人员总数:指历年由本机构离退休,并在本机构领取离退休费的人员。
11、学位和学历:由人事部门或干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报本机构从事科技活动人员的学位和学历情况,按获得的最高学位和最高学历填写。
12、专业技术职称(务):填报本机构从事科技活动人员中专业技术职称(务)情况,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单位,按原技术职称填报。
13、高级职称:指研究员、副研究员;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高级实验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编审(正、副编审);译审(正、副译审);高级(主任)记者;正、副研究馆员等。
14、中级职称:指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药、护、技)师;实验师;统计师;经济师;会计师;编辑;翻译;记者;馆员等。
15、初级:指研究实习员;助教;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编辑、见习编辑;助理翻译;助理记者;助理馆员、管理员等。
16、本年新增人员:指上年末不在册,本年末在册的本机构职工。
17、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本年毕业并进入本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招聘的各类大专、大学、研究生院的毕业生。
18、招聘的其他人员:包括招聘的除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外的人员,也包括调入的人员。
19、本年离开本单位的人员:指本机构上年末在册,本年末不在册的职工。包括调出人员、出国人员(不含公派出国)、聘期到期不聘用的人员、辞退或辞职的人员等,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20、本年不在岗人员:指本年在册,但基本上没有在本机构工作的人员。包括停薪留职、长期无故旷工、出国逾期不归、机构内部调整富余人员等。
21、经常费:包括暂收(暂付)款,经常费收入中各项皆为毛收入。
22、代管经费收入: 由外单位委托本机构代管的,并与活动无关的经费收入。不包括机构创办的经济实体上缴的经费。
23、
科技活动收入:指本单位开展科技活动所获得收入,不论来源渠道如何。
24、政府资金:指由各级政府部门直接拨款或企事业单位利用政府资金委托本机构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25、 财政拨款:指单位本年度实际收到的本级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拨款和基金预算拨款。根据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财政拨款”项目填报。
26、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收入:指本机构为了开展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等科技活动,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或其它形式申请并获得的政府经费,包括课题专项、设备专项和其它专项。
27、技术性收入:指本机构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所获得的非政府资金(毛收入),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有资金委托本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活动所提供的资金,由技术开发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咨询及服务收入、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收入几项合计。
28、技术开发收入:指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任务而获得的收入。
29、技术转让收入:指通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30、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承包收入: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加工承揽。
31、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收入:指通过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32、国外资金:指中国境外的企业、大学、国际组织、民间组织、金融机构及外国政府提供给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单位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不包括外国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提供的经费。
33、 用于科技活动的借贷款:指本机构为开展科技活动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类借、贷款。不论偿还形式、期限和数额如何,均按当年获得的借、贷款额填报。不包括基本建设贷款。
34、其他收入: 指开展科技活动与经营活动以外的各项活动的收入,包括医院的医疗活动、工程设计活动、教学培训等活动收入。
35、生产、经营活动收入:指本机构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
36、产品销售收入:指本机构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和提供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37、其他收入:指开展科技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各项活动的收入,包括: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政府拨款。
38、非科技活动借贷款:指本机构为开展非科技活动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类借、贷款。不论偿还形式、期限和数额如何,均按当年获得的借、贷款额填报。不包括基本建设贷款。
39、出口创汇收入:本机构当年实际完成的出口毛收入,不包括机构办的经济实体上缴部分。
40、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来自科研渠道以及其他各种渠道的经费实际用于科技活动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41、工资福利支出:指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上述未包括的人员支出。(新增)
4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的对应项填报。(新增)
43、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及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根据“支出决算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对应项填报。(新增)
44、科技活动支出: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来自科研渠道以及其他各种渠道的经费实际用于科技活动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新增)45、人员劳务费: 是指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支付给科技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所有其它的劳务费用,如奖金、奖金税、社会保障支出等。
46、设备购置费:指本单位使用非基建投资购建费购买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额,固定资产指长期使用而不改变原有的实物形态,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主要物资设备。如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和标本以及其他科研设备。
47、其他日常支出:指本单位用于科技活动除上述以外的支出。例如:用于科技活动的原材料费、水电能源费、差旅费、加工试验费、设备使用费、计算机机时费、资料印刷费等。培训研究生的消耗性支出也一并统计。
48、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费:包括本单位与国外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而付给国外的研究费、给外方人员的培训费;本单位人员出国访问考察费、参加国际组织缴纳的会费、参加在国内、国外召开的国际会议的费用、到国外参展费;聘请国外专家来华的考察费、研究费、接待费;以及捐赠给国外的实物购买费等。
49、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指本机构在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50、其他支出:指开展科技活动与经营活动以外的各项活动的内部支出,包括医院的医疗活动、工程设计活动、教学培训等活动内部支出。
51、离退休人员费:指本机构当年实际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支出。
52、外部支出:指本机构委托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而拨给对方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53、基本建设投资实际完成额:指本机构在当年完成的用货币表示的基本建设工作量。
54、基本建设投资科研仪器设备: 指在基本建设投资的实际完成额中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总值。非科研设备购置不计入此项。
55、基本建设投资科研土建工程:指在基本建设投资的实际完成额中完成的科研土建工作量(如科研楼、试验用房等)。非科研土建工程 (如住房等)不计入此项。
56、资产合计:指机构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57、流动资产:指机构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58、年末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指能在较长时间内使用,消耗其价值,但能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设施和设备,如房屋和建筑物等。作为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财产、物资。
59、固定资产中科研房屋建筑物:指可直接用于科技活动的各种建筑设施。包括实验楼、实验室、实验性工厂(车间)、农场的有关建筑设施、学术报告场所、科技管理的办公建筑、科技器材物资仓库。不包括食堂、职工宿舍等福利性建筑。若以上各种建筑设施不是用于单一目的,按比例折算分别统计。
60、固定资产中科研仪器设备: 指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直接使用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包括与基建配套的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也不包括一般运输工具(科学考察用交通运输工具除外)和专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若科研与生产共用的仪器设备,则按其使用目的,统计在主要一方(不包括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和设备)
61、无形资产:指机构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62、对外投资:指机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63、负债合计:指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64、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是指为了增进知识(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创造新应用,所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工作。它具备四种基本要素:⑴创造性;⑵新颖性;⑶科学方法的运用;⑷产生新的知识或创造新的应用。
65、R&D活动的产出:是新的知识(无论是否具有实际应用背景),或者是新的或具有明显改进的材料、产品、装置、工艺或服务。
66、R&D活动的主要特征:在增加知识方面具有创造性,或在知识的应用方面具有新颖性,不具备这些特征的不是R&D活动。
67、R&D活动分为以下三种类型:⑴基础研究;⑵应用研究;⑶试验发展。
68、基础研究: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
69、应用研究:也是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它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原理性)方法或途径。
* 区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主要标志:具有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的研究属于后者。
70、试验发展:利用从研究或实际经验获得的知识,为产生新的材料、产品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和系统,以及对已产生或建立的上述各项进行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
* 区分科学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的主要标志:前者主要是为了增加科学技术知识,后者则是为了开辟新的应用(如新材料或新技术)。
71、下列活动不属于R&D活动(主要用于支持R&D活动或作为R&D项目组成部分的除外):
·对已有产品作技术上的微小改变以及外观、色彩、样式等方面的变化;?
·试生产阶段的活动,如工装准备、小批量生产,试运转;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及材料、设备、产品的常规检验、测试;
·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的测试、标准化、计量、计算、质量控制和专利服务;
·地形、地质和水文考察, 资源的调查,天文、气象和地震的日常观察;
·矿产、石油、天然气的常规勘探与开采;
·市场调查、技术服务及市场分析;
·通用数据和资料收集,用运筹学、数学、统计的方法对数据的常规分析;
·系统维护和软件应用,一般的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
·政策调研、评价与咨询,可行性研究。
72、R&D人员:指本单位人员及外聘研究人员和在读研究生中参加R&D课题的人员、R&D课题管理人员和为R&D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为R&D课题提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生活服务人员),也不包括全年从事R&D活动工作量不到0.1年的人员。
73、R&D全时人员:指本年度从事R&D活动的工作量在0.9年以上(含0.9年)的人员数。
74、R&D非全时人员:指本年度从事R&D活动的工作量在0.1~0.9年之间的人员数。工作量不到0.1年不计在内。
75、R&D人员折合全时工作量:指全时人员折合全时工作量与所有非全时人员工作量之和,结果取整数。一个全时人员的折合全时工作量计为1,非全时人员按实际投入工作量进行累加。例如:有两个全时人员(他们的工作量分别为0.9年和1.0年)和三个非全时人员(他们的工作量分别为0.2年、0.3年和0.7年),则折合为:
折合全时工作量=1+1+0.2+0.3+0.7=3(人年) (四舍五入)
76、R&D折合全时的甲类人员:指当年参加R&D活动甲类人员的折合全时工作量。甲类人员为大学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务)人员。
77、R&D人员折合全时工作量按人员工作岗位性质分:先将参加R&D活动的人员按其承担研究工作的工作性质来进行分类,再进行工作量计算。
78、研究人员:是指从事新知识、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系统的构想或创造的专业人员及R&D课题的高级管理人员。
79、技术人员:是指通常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加R&D课题,应用有关原理和操作方法执行R&D任务。他们的活动包括:进行文献检索、从档案馆和图书馆中筛选相关资料;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计算和编制图表;进行统计调查和访谈,及R&D课题的一般管理人员。
80、其他辅助人员:是指参加R&D课题或直接协助这些课题的熟练工和非熟练技工、秘书和办事人员,这一类还包括所有为R&D课题提供直接服务的财务、人事及行政管理人员。
81、R&D人员核算方法:如果本单位以R&D活动为主,则可以将非R&D活动人员扣除,余下即为R&D活动人员;如果本单位活动种类多不便核算,则可以采取下列近似方法计算:在从事科技活动人员中先按人数统计R&D全时人员(本年度从事R&D活动的工作量在0.9年以上(含0.9年)的人员数); R&D非全时人员(本年度从事R&D活动的工作量在0.1~0.9年之间的人员数),工作量不到0.1年不计在内。然后计算全时人员与非全时人员折合全时工作量,得到R&D人员折合全时工作量。
82、R&D人员折合全时工作量=R&D课题人员折合全时工作量+管理R&D课题的科技管理人员和为R&D课题提供直接服务的科技服务人员的折合全时工作量。
从课题调查数据得到R&D课题人员折合全时工作量,再将科技管理人员和科技服务人员按R&D课题人员折合全时工作量占科技活动人员总数的比例分摊,即得到为R&D课题提供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的折合全时工作量。
83、R&D经费内部支出:指当年为进行R&D活动而实际用于本机构内的全部支出,应按“全成本核算”的口径进行计量。包括劳务费、其他日常支出、仪器设备购置费、土地使用和建造费等。不包括与外单位合作研究而拨给对方使用的经费。
84、人员费用:是指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支付给R&D人员(见“R&D人员”指标说明)的工资、薪金,以及所有其它的劳务费用,如奖金、奖金税、社会保障支出等。
85、设备购置费:是指当年本机构为开展R&D活动在经常费中支出的仪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购置费;为开展此活动专用购买的设备费应计入此项;为几类科技活动公用而购买的设备费,按R&D活动实际使用(或预计使用)的时间分摊到此项中。
86、其它日常支出:是指当年直接或间接用于开展该活动的全部实际消耗支出,包括业务费和管理费。例如:原材料费、水电能源费、期刊书报资料费、加工实验费、设备使用费、计算机机时费、资料印刷费、差旅费、修缮费、非基建设备购置费、房租等。计算R&D活动日常支出时,应将整个单位的公共管理费、公用非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等,分摊到机构相应的R&D活动的日常支出中。
87、仪器设备费:是指当年本机构为开展R&D活动在基建投资中支出的仪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购置费;为开展此活动专用购买的设备费应计入此项;为几类科技活动公用而购买的设备费,按R&D活动实际使用(或预计使用)的时间分摊到此项中。
88、土建费:是指当年为开展R&D活动在基建投资中支出的土地使用费、房屋和试验场所等的建造费,以及用于对建筑和固定设施进行大规模改建、改装和修理,土地改良工作等的费用。为开展此活动专用基建的费用含在此项内;为公共目的而建的办公大楼实验室等费用可按人均占有面积乘以此类活动的人员所占的比例推算R&D活动的土建费。
89、R&D经费核算方法:如果本单位以R&D活动为主,则可以将非R&D活动经费扣除,余下即为R&D活动经费;如果本单位活动种类多不便核算,则可以采取下列近似方法计算。在按照上述原则对R&D活动投入人员进行折算之后,方可进行R&D经费的折算。
①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人员费用是用于科技活动人员的劳务支出,这些费用应按折算后R&D活动人员(投入工作量)占从事科技活动人员的比例分摊。
人员费用=(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人员费用)×(折算后R&D活动投入人员÷从事科技活动人员)
②年报的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其他日常支出主要是用于开展课题活动和非课题科技活动的全部实际消耗性支出(如原材料费、水电费、能源费、加工试验费、设备使用费、计算机时费、资料印刷费等);非基建设备购置费主要是购置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的费用。可按R&D课题经费占1~5类课题经费的比例折算出用于R&D活动的业务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费。也可按R&D人员占从事科技活动人员的比例折算出用于R&D活动的日常支出费用和科研仪器设备费。
经常费中的其它支出=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其他日常支出×(R&D活动的课题经费÷1~5类课题经费)
如果本单位的科研业务费少部分用于课题的支出,同时大部分用于非课题的科技活动支出,则
经常费中的其它日常支出=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其他日常支出×(折算后R&D活动投入人员÷从事科技活动人员)
90、公用科研房屋基建费(即科研土建工程费用):是用于建办公大楼等的费用,其中不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应按折算后R&D活动投入人员占从事科技活动人员的比例分摊。
非基建仪器设备费=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设备购置费×(折算后R&D活动投入人员÷从事科技活动人员)
基建仪器设备费=科研仪器设备费×(折算后R&D活动投入人员÷从事科技活动人员)
基建土地费=科研土建费×(折算后的R&D活动投入人员÷从业人员)
91、科技论文:在全国性学报或学术刊物上、省部属大专院校对外正式发行的学报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向国外发表的论文。只统计本单位科技人员为第一作者的论文。
92、科技著作:指经过正式出版部门编印出版的科技专著、大专院校教科书、科普著作。只统计本单位科技人员为第一作者的著作。同一书名计为一种著作,与书的发行量无关。
93、专利申请数:指调查单位在报告年度向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94、发明专利申请数:指调查单位在报告年度向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95、专利授权数:
指报告年度由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向调查单位授予专利权的件数。
96、发明专利授权数:指报告年度由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向调查单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件数。
97、国外授权:指由外国专利管理部门授予专利权的件数。
98、有效发明专利数: 指报告年度调查单位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年度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
99、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数:指报告年度调查单位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的件数,一项专利多次许可,算一件。
100、专利所有权转让与许可收入:指报告年度调查单位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而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从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得到的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收入,以及利润分成、股息收入等。
10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数:指报告年度调查单位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被受理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件数。
102、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数:指报告年度调查单位向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被授予植物新品种的项数。
103、形成国家或行业标准数:指报告年度调查单位在自主研发或自主知识产权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104、软件著作权数:指报告年度调查单位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登记申请并被受理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数。
105、新药证书数:指报告年度调查单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被批准新药证书总数。127、累计总量:指拥有相应数据库数据记录累计总条数。
128、当年更新量:指本机构当年对相应数据库新增或修改的数据记录条数。
129、大、中型机:计算速度超过100万次/秒的计算机,但不包括32位微型机。
130、微机:由微处理机和半导体存储器组成的计算机。
131、终端:与计算机系统相连的一种输入输出设备,通常离计算机较远。终端通常连有键盘、CRT或其他显示设备,有时连有打印机。
132、扫描设备:计算机各种扫描输入设备的总称。它的主要用途是为计算机提供数字化的文本、曲线和图象等。
133、摄、录像机:用于摄像、录像、编辑、叠加字幕等项工作的设备。
134、累计总量:指本机构拥有相应设备的累计总量。
135、新增量:指本机构当年对相应设备新增加的总量。
136、报废量:指本机构当年对相应设备报废的总量。
137、自建网络:指本机构自建的各种计算机网络。包括局部网络、网管中心设在本机构的广域网。
138、对外联网:指本机构有能力进入并获取信息的国内外网络(含大型检索系统,如OCLC,DIALOG等)。
139、网上用户数:自建网络的网上用户数系指外部用户访问本机构自建网络的次数;对外联网网上用户数有系指本机构有能力连接相应外部网络的计算机(含微机)台数。
140、数据库检索:指用户对本机构拥有数据库的检索,以及本机构通过远程连接或网络连接,对国内外其他数据库检索的总称。
141、网络信息检索:指用户对本机构拥有网络信息的检索,以及本机构通过网络连接,对国内外其他网络信息检索(不含数据库检索)的总称。
142、电子期刊利用:指用户对本机构出版的电子期刊的利用,以及本机构对国内外其他各种电子期刊利用的总称。
143、从网上获得信息:本机构从国内外网络上卸载电子信息。
144、向网上发布信息:本机构向国内外网上提供的电子信息。
145、机时:指本机构对数据库访问或对国内外网络联网的时间。
146、信息量:指向用户访问本机构自有数据库、自建网络和电子期刊时提供的信息量,以及本机构访问国内外其他数据库、网络和电子期刊时获得的信息量的总和。本统计表以兆字节(Mb)统计。兆字节是计算机中用于表示存储容量的一种单位,常用于描述主存储器、磁盘或磁带的容量。一兆字节等于1,048,576字节,但为了简单方便,人们习惯地称它为一百万字节或一兆字节。
147、科学技术活动:指所有与各科学技术领域(即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医学、农业科学、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中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系统的活动。科学技术活动分为以下三类:研究与试验发展(R&D);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R&D成果应用);技术推广与科技服务(STS)。(具体说明见科技统计工作文件)
148、课题:指本机构在本年度内为解决在学科(专业)上、科技活动的阶段属性上、以及成果的主要表达形式上等方面相对单一(单纯)的科学技术问题而确定的任务。
149、课题类型:参照科技统计工作文件中“课题活动分类”,根据课题所属类型归类为以下六种——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推广示范与科技服务、生产性活动。
具体解释如下:
基础研究:(同第64条解释)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
应用研究:(同第65条解释)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它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 的方法(原理性)或途径。
* 区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主要标志:具有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的研究属于后者。
试验发展:(同第66条解释)利用从研究或实际经验获得的知识,为生产新的材料、产品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和系统,以及对已生产或建立的上述各项进行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
* 区分科学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的主要标志:前者主要是为了增加科学技术知识、后者则是为了开辟新的应用(如新材料或新技术)。
* 区分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即R&D)与其它有关活动的主要标志:具有创新成份的活动归于前者。
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为解决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新装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系统和服务等能投入生产或在实际中应用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活动。它不具有创新成份。此类活动包括为达到生产目的而进行的定型设计和试制以及为扩大新产品的生产规模和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等的应用领域而进行的适应性试验。
* 研究与试验发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和工业生产活动三者之间的界限大致划分如下:
①新产品的研制
实质性的新产品,即完全新的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的性能进行重大改进的设计、制造和试验,是研究与发展活动。对引进(或购买)现成的技术成果(如专利、技术决窍、图纸和样机等)进行复制或直接应用而形成新产品的过程,不是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而是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的应用活动。
②新工艺、新方法的研制
对新工艺、新方法的研制或对现有工艺、生产过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的改进,是研究与试验发展。采用国内已有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过程,而在技术上没有实质性的改进,只是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过程作适应性的试验,不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而是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活动。
③中间试验
新产品、新工艺、新生产过程直接用于生产前,往住要进行中间试验,以解决一系列的技术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对其是否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进行中间试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从技术上进一步改进产品、工艺或生产过程或为此目的进行试验以获得经验和收集数据,是研究与试验发展;如果是为了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那就不是研究与试验发展,而是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活动。
④试生产
试生产是在完成了生产前各项技术准备后,在正式生产前的“试验性”生产。试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对产品或生产过程在技术方面作进一步的改进,而是为了使生产能顺利地进行,因而既不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也不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活动。
⑤质量控制与检验测试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及材料、设备、产品的常规检验、测试,不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也不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活动。原型检验测试和非商业性的试验工厂(中试车间)中的检验测试,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
⑥市场研究
既不是研究与试验发展,也不是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活动。
150、推广示范与科技服务:与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有关并有助于科学技术知识的产生、传播和应用的活动,包括:为扩大科技成果的使用范围而进行的示范性推广工作;为用户提供科技信息和文献服务的系统性工作;为用户提供可行性报告、技术方案、建议及进行技术论证等技术咨询工作;自然、生物现象的日常观测、监测,资源的考察和勘探;有关社会、人文、经济现象的通用资料的收集,如统计、市场调查等,以及这些资料的常规分析与整理;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的测试、标准化、计量、计算、质量控制和专利服务,不包括工商企业为进行正常生产而开展的上述活动。
151、生产性活动:由于具备特殊的工艺设备条件,或掌握某种技术专长或诀窍,所进行的小量非常规生产。
152、课题数:只统计列入本机构计划或由本单位管理部门认可,在当年内进行的课题。包括当年新开课题和上年结转课题。
153、课题来源:课题来源是指课题的立项单位,请根据课题实际来源选填下列代码。例如:某工业企业承担国家“863计划”课题将其一部分委托给本机构,此课题来源应填“国家863计划课题”(代码12)。如果某课题同时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和地方科技计划,请按最高一级填报。
国家科技项目: |
地方科技项目: |
其它科技项目: |
1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 |
21. 地方自然科学基金课题 |
40. 企业委托: 各类生产企业委托课题 |
12. 国家 863 计划课题 |
50. 自选: 本机构选定并支付费用的课题 |
|
13. 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 |
23. 地方科技攻关计划课题 |
60. 国际合作课题 |
14. 火炬计划国家级课题 |
24. 火炬计划地方级课题 |
90. 其它: 不能归入前述各类的课题 |
15. 星火计划国家级课题 |
25. 星火计划地方级课题 |
|
16. 国家973计划及攀登计划课题 |
||
1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 |
28. 地方社会科学基金课题 |
|
19. 除上述国家计划外由中央政府部门下达的课题 |
29. 除上述地方计划外由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课题 |
154、课题技术领域:填写下列相应代码:1.信息技术2.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3.新材料技术4.能源技术5.激光技术6.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7.航天技术8.资源与环境技术9.其他技术领域0.非技术领域。
155、合作形式:1.与境外机构合作2.与国内高校合作3.与国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4.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6.独立研究7.其他
156、开题年份:指课题正式下达任务或签订合同的时间。如果这两个时间不一致,则填写签订合同的时间。例:开题年份为1999年,则填1999。
157、结题年份:指课题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时间。如果课题至年底仍在继续进行,则填写预计结题时间。例:当年结题,则填2003;若当年未结题,预计结题的时间为2004年,则填2004;失败课题填9999。
158、经费内部支出合计:指当年为进行该课题研究而实际用于本机构内的全部支出,包括劳务费、其它日常支出、仪器设备购置费、土地使用和建造费等。不包括与外单位合作研究而拨给对方使用的经费。